申请人:北京中清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72642号“中清智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7740号“中机智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注册等待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并已获得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协议、使用宣传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中清智云”与引证商标文字“中机智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