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欲知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4813号《关于第27708146号“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57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第11173141号“南都网”商标、第15540469号“南都网”商标、第22747608号“南都报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差异,且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亦书面同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注册与使用,故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被告以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另外,鉴于本案中原告在被诉决定作出前并未提交上述同意书,本院亦因采信原告诉讼阶段新提交的同意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被告认定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结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不一致,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据一审判决“其他查明的事实”部分记载,在一审诉讼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广东南都全媒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三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内容显示该公司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提交三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并使用。因此,本案不宜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该三件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申请商标“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与申请人“北京欲知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不一致,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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