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派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9845号《关于第26923954号“派真生物 PACKGENE B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4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9879387号“派真 PACK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阶段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原告,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障碍。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8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在一审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9387号“派真 PACK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转让于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已为同一权利主体所有。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2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7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17566号“JOHNTEM POLY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识别主体不同,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阶段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为同一主体;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