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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342337号“醉清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0:07  浏览:247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徐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42337号“醉清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0003号“醉清风 ZuiQi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达成共存事宜,正在公证程序中。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为公众所熟知,显著性明显增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醉清风”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醉清风”文字构成相同,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提交了共存声明,但至本案审理时并未提交公证件,且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构成相同,不能排除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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