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0981489号“GPU TUR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0981489号“GPU TUR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0:07  浏览:247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1489号“GPU TUR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2553号“贵普G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4136号“GPU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68054号“德宝表TUR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61512号“Turbo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5178号“TUR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181111号“TUR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779403号“TOR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撤销注册或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纳税证明、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手提电话、扬声器音箱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在传真机等商品上在先有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四在电子信号发射机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在电子芯片等商品上在先有效;引证商标五在计算机固态存储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在该项商品上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七在可视电话、分线盒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在电度表等商品上在先有效。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传真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电度表等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另,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上述引证商标是否在先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3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