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约路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86865号“NYRR NEW YORK ROAD RUNN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44457号“NY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1607号“七彩欢乐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51654号“七彩山地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75425号“欢乐七彩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75465号“欢乐七彩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NYRR”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NYR”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比赛计时、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比赛计时、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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