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3046号《关于第23501471号“德•爱DY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0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8849号“德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在第3类商品上,因汉字同时有从右向左认读的习惯,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亦可能被认读为“爱德”,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爱德”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波;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洗手膏;肥皂;洗发液;洁肤乳液;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痱子粉;爽身粉;去痱水;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洗衣剂;防晒剂;虫草鸡精;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德爱”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德爱世家”中,与引证商标五“爱德”、引证商标六“爱德面包坊”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果冻(糖果)、饼干、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糖、曲奇饼干、蛋糕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虫草鸡精;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波;护发素;洗面奶;浴液;洗手膏;肥皂;洗发液;洁肤乳液;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痱子粉;爽身粉;去痱水;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洗衣剂;防晒剂;虫草鸡精;蜂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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