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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133759号“多元智能天赋商数MIT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0:16  浏览:249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昱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3427号《关于第22133759号“多元智能天赋商数MIT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8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当庭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申请可不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第13088289号“M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36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而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4218号“M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培训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但经查明的事实可知,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亦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原告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当庭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当庭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摄影、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在以上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0243号“学霸记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摄影;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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