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志玲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6419号《关于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5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无效程序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阶段,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三、四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第1、3、5、25、26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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