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M-DROGERIE MARKT GMBH+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3146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787257号“d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4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各引证商标仍旧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各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并撤销,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阶段,引证商标一、四、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分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六分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八的专用权于2017年7月20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在一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二、五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九、十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五均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九、十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8、9、10、16、18、21、25、26、28、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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