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米川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4462号“米川固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0486号“米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1期),其已归于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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