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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57606号“晓天白霜雾毫 XIAO TIAN BAI S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0:24  浏览:242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许桂芝
委托代理人:舒城县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7606号“晓天白霜雾毫 XIAO TIAN BAI S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雾毫”专用权,其显著部分是“晓天白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20040号“晓天”商标、第4132086号“晓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晓天白霜”不足以证明是茶叶通用名称,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白霜雾毫”是一种绿茶,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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