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星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9514号“MSMILKY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04805号“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141号“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期于2018年11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六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MSMILKYSKIN”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6743号“MORNING SURPRISE M·S”商标、第22037589号“M.S MONTOSUN”商标、第31304907号“MONTOSUN M.S”商标、第6878616号“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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