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2248号“盈谷信晔YINGGUXINYE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盈谷信晔YINGGUXINYE INVESTMENT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83404号图形商标、第23208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盈谷信晔YINGGUXINYE INVESTMENT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1344号图形商标、第17604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和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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