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东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92941号“SCRIPT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44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斯奎普托-东海公司与利兹世界公司签署的许可协议;
2、产品审批表及翻译;
3、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威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分别向利兹世界公司出具的发票及装箱单、翻译;
4、2015年至2018年的订单;
5、相关行政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与实际销售的商品均与本案复审商标和商品相差甚远,或在形成时间或证据形式等方面存在问题。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钢笔、绘画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笔、绘画仪器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至3所显示的主体均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虽称斯奎普托-东海公司、杭州普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威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分别为其关联公司、生产商, 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关联关系或生产合作关系予以证明。证据4订单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相关判决书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钢笔、绘画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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