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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818号“ME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0:47  浏览:245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BLOCK.ONE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818号“ME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19806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类第19806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90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商量转让事宜,恳请暂缓复审本案。
经复审认为,第9、42类商品与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2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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