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隅环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943号“环球贸易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37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877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81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16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申请人放弃在“旅行指南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旅行指南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旅行指南一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旅行指南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租车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租车预订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租车预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环球贸易中心”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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