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奥佐美工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6340号“OSA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73876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威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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