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AKUBO INDUSTRIAL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96781号“TAKU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第11570513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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