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NAMOTO KITCHOAN HOLDINGS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318号“K.Minam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对应中文含义与第4281244号商标、第6648893号商标、第5906005号商标的中文含义并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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