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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18847号“卡比詹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0:56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卡比詹尼(中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8847号“卡比詹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字号,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1897号“卡比达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0895879号“卡比詹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卡比詹尼”品牌产品图片、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宣传资料、专利证明材料、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藏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冰机和设备、制冰淇淋机、制冰棒机、饮料冷却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饮水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力煮咖啡机、饮水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卡比詹尼”与引证商标二“卡比达尼”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或为“卡比詹尼”作为字号使用的证据,或为“CARPIGIANI”标识使用的证据,或未显示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热饮料机(加热或制冷)、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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