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三元九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8963号“珍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2705964号“珍藏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初步审定,现已核准注册并于2020年01月28日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珍藏”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珍藏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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