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9433号“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企业名称一致,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3999号“春苗chunmiao及图”商标、第4443815号“春苗教育CHUNMIAOJIAOYU”商标、第10946063号“春苗营养厨房”商标、第10914685号“春苗营养厨房”商标、第10914681号“春苗营养计划”商标、第10946090号“春苗营养计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情况、获奖荣誉、宣传材料、申请人资质、部分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幼儿园、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育、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春苗”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识别部分“春苗”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部分引证商标所有人亦为基金会性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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