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峰乐源中蜂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5306号“山旮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蜂蜜;蜂王浆;蜂胶”商品进行复审,其余商品放弃复审,则申请商标与第5152596号“山旮旯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472824号“印象山旮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92477号“山旮旯 爱我家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61200号“山旮旯 楼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20268号“山旮旯生态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简介、荣誉、商标设计及注册情况、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此两项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土豆粉;豆豉;荞麦粉;玉米粉;玉米浆;麦芽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王浆;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淀粉、食用淀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蜂王浆;蜂胶”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山旮旯”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文字“山旮旯”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均为自制证据,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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