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珍美滋土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4664号“菩提伽耶PuTiJia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的标识,具有一定显著性,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情况证明、公司简介、作品登记证书、宣传资料、销售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菩提伽耶”,其中“菩提”二字为佛教术语,申请人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申请商标整体含义经使用已为公众普遍认知,因此,申请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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