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樱花彩色笔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2626号“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69865号“AR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26874号“介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签订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共存协议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提交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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