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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676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17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安徽美高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益佳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7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12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24810277号“多鲜及图”商标、第1279803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11976号“Statoi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包装;2、版权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四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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