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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34357号“石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20  浏览:245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鼎越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4357号“石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665号“石记 Shi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做出的2019撤Y029237号撤销决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同为“石记”,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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