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美益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管家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3038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0656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11413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第5346114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5月25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31581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除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可乐、能量饮料、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外的啤酒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可乐、能量饮料、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同为“小天才”,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能量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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