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南县曙光乡田心寨角所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3430号“金红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670号“红云及图”商标、第6956183号“红云及图”商标、第12718847号“红云”商标、第26290440号“红云”商标、第26287262号“红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红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红云”,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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