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南县曙光乡田心寨角所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4195号“金红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80343号“红云”商标、第26278977号“红云”商标、第14395085号“红云”商标、第15721067号“红云核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红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红云”、引证商标四文字“红云核桃”均含有相同的“红云”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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