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78951号“PC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7604号“p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9691号“LIC LIVESTOCK IMPROV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63359号“BJ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PCT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pct”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环境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环境工程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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