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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11173号“SAINT DOR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25  浏览:249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双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1173号“SAINT DOR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7322号“D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法国商标注册证及其中文翻译;2、授权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英文“DORÉ”与引证商标英文“DORE”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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