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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08402号“oo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27  浏览:24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芮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8402号“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8939号“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39390号“欧的家居 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616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外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 申请商标英文“oods”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ood”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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