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新秋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9759号“玉淳 Yu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9681号“淳玉盏燕 CHUN YU YAN ZHAN”商标、第12903917号“YuChun及图”商标、第17227438号“钰淳 YU CHUN”商标、第22414034号“钰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玉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淳玉”、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或其显著部分“钰淳”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同为“YuChun”,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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