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南县秦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3141号“秦阳QI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70513号“聚峰JU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2236号“聚峰JU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材料、申请人介绍、获奖荣誉、广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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