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咏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1672号“实战太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324号“实战 Prac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596132号“实战建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实战太极”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实战”、引证商标二文字“实战建筑”均含有相同的“实战”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实战太极”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本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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