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6388号“苏宁极物 JI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苏宁极物”、“JIWU”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2640号“冀武 ji wu”商标、第25686710号“积物 JIWU”商标、第25671392号“积物 JIWU”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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