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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18264号“晋圣源AGRICULTURE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43  浏览:244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晋城市顺祥合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8264号“晋圣源AGRICULTURE PRODUCTS及图”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5426号“晋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10913号“姥爷的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54715号“美农美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70725号“李泽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77281号“李泽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晋圣源”与引证商标一“晋盛源”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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