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城市顺祥合鑫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8264号“晋圣源AGRICULTURE PRODUCTS及图”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110806号“姥爷的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10913号“姥爷的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83641号“尚止港shangzhig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267485号“李泽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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