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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70988号“苏宁极物 JI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47  浏览:241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0988号“苏宁极物 JI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5789号“及物 JIWU”商标、第22055409号“及物 JIWU”商标、第25341373号“极屋 JIWU及图”商标、第31479015号“汲物 Jiwu”商标、第25684227号“积物 JIWU”商标、第25668877号“积物 JIWU”商标、第25479131号“积物 JIW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文字“苏宁极物 JIWU”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及物 JIWU”、引证商标四文字“汲物 Jiwu”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纸巾盒、熨斗架、洗衣用晾衣架、衣服撑架、盥洗室器具、衣夹、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废纸篓、伞式晾衣架、晾衣架、化妆用具、钢化玻璃、鸟环、室内植物培养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烹饪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烹饪锅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瓶、纸巾盒、熨斗架、洗衣用晾衣架、衣服撑架、盥洗室器具、衣夹、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废纸篓、伞式晾衣架、晾衣架、化妆用具、钢化玻璃、鸟环、室内植物培养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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