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071017号“苏宁极物 JI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071017号“苏宁极物 JI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50  浏览:244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1017号“苏宁极物 JI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5949号“JIWU”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苏宁极物”、“JIWU”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25398号“己勿 JIWU”商标、第33399925号“积雾 JIWU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均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