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佳冠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1819号“Jia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067号“嘉冠实业 JIA GUAN INDUSTRY及图”商标、第7272705号“嘉冠 JIAGUAN及图”商标、第7423673号“加冠车世界 JIAGUAN MOTOR SPORT WORLD”商标、第33015848号“甲冠 JIAG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Jia Guan”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独立识别部分“JIAGUAN”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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