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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275567号“HOMELA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6:59  浏览:242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星咖特购(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75567号“HOME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90200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3795号“秀才家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5076号“旺旺家缘 home WANT WANT HO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03132号“飘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79542号“HOME 2 SUITES BY HIL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46085号“5TH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85188号“80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693911号“6 home”商(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528481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877754号“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HOMELAB”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HOME”或“home”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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