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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23456号“HAO KUN ENERGY GROUP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7:01  浏览:244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昊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456号“HAO KUN ENERGY GROUP COMPANY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2201号“HAOK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显著部分“HAO KUN”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HAOKUN”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的会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英文“HAO KUN ENERGY GROUP COMPANY LIMITED”及图形组成,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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