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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28832号“好益家 Hao Yi 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7:08  浏览:246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沈俊聪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8832号“好益家 Hao Yi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9460号“好艺家 HAO YI JIA”商标、第5615680号“好艺家 HAOYIJIA”商标、第7067234号“好易家 HAOEJ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1935981号“好亿家 HAOYIJI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3516445号“好意家”商标、第18741259号“好益稼”商标、第22176368号“好逸家”商标、第24331052号“好益佳”商标、第33698094号“好易家 HAOYIJIA”商标、第10446875号“益家99及图”商标、第35723872号“益家 一呼百应及图”商标、第24775840号“益家工厂 YIJIAGONGCHANG”商标、第33772438号“益家本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经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9789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虽然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确定。
3、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好益家”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好艺家”、引证商标三、五文字或其显著部分“好易家”、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好亿家”、引证商标六文字“好益稼”、引证商标七文字“好逸家”、引证商标八文字“好益佳”、引证商标十显著部分“益家”、引证商标十二显著部分“益家工厂”、引证商标十三显著部分“益家本草”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二、十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二、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二、十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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