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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20163号“Jinz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7:09  浏览:242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华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0163号“Jin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3000573号“JIN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第36244930号“Jin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例判决、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已经于2020年03月20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火腿;甲壳动物(非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inzai”与引证商标一“JINZH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图片等为自制证据,随意性较强,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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