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芙葳芳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7972号“无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寓意,该商标使用在公益项目上,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无嗔”组成,“无嗔”为佛教用语,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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