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宾金穗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2521号“金穗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2078515号“金穗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