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644214号“实在山东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644214号“实在山东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7 17:27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山东慕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4214号“实在山东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实在山东人”组成,其中“山东”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虽申请商标中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山东”与这些部分组合后,整体并没有形成有别于行政区划名称“山东”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